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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
 检查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4]1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制止非法运输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原条、薪材(含柴炭)、木制品、木制半成品和毛竹及其半成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产地运出木材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木材运输证:
  (一)县内运输的,向当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县内木材运输证;
  (二)出县(区)运输的,向当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局)申办广东省木材运输证;
  (三)出省运输的,应持起运地核发的广东省木材运输证,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办出省木材运输证;
  (四)单位或个人搬迁携带的自用木材,凭单位搬迁证明和个人户口迁移证申办木材运输证。
  供销部门投资、扶持兴办的毛竹基地(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所产毛竹及其半成品的运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销部门按上述原则发放运输证。
  办证工本费收取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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