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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公路
 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4]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扩大公路容量,决定在本省范围内开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公路增容费),作为我省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新购买或自行组装使用的小轿车、吉普车、22座(含22座)以下面包车、1.5吨以下双排座客货两用车和摩托车(两轮、三轮),在办理落籍入户前必须缴纳公路增容费;外省转户到我省落籍入户的上述车种落籍入户前也必须缴纳公路增容费。
  公路增容费每辆车只缴纳一次。
  第三条 前条规定车辆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是公路增容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第四条 以下车辆免征公路增容费:
  (一)各种类型的货车,22座以上大型客车。
  (二)外国政府驻粤机构、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以及国际机构赠送车。
  (三)防洪防汛指挥车、森林防火指挥车、救护车、消防车、法院、检察、公安部门设有固定装置的囚车。
  第五条 公路增容费征收标准,国产车辆按购车价格的3%计征;进口车辆按到岸价加进口环节各项税后的组合购车价的3%计征。
  第六条 公路增容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并由各市、县交通局(委员会)负责征收。具体工作可委托各市、县交通部门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代收,并可在征收车购费的同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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