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五)贷款利息;
(六)5%以下的利润。
具体售价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同报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给予减免地价款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住户,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解困房的书面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解困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优先照顾科技人员、教师和离退休职工。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询公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解困房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建设用地。每年安排的土地面积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解困房建筑面积的60%。
第九条 解困房按下列标准建设:
(一)一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二)二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三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二房一厅的房型,不少于总建房套数的60%。
解困房的内墙和室内装修,可由住户自行安排。
第十条 解困房的建设,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并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售和组织售后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解困房的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本级财政留成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贷出不少于20%的资金;
(二)从政府住房基金中贷款;
(三)收取预售款;
(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解困房的资金,应按专项基金的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购买解困房,可以采取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