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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城镇
 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4]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解困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而建设的住宅。
  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是批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而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户。
  经济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解困房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保障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解困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解困房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解困房售价的构成: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地价款和占用土地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规划勘测设计费;
  (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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