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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行署、市、县(区)物价检查机关对以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依据国家《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进行查处,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规定程序对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间;
  (二)查询、复制有关的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必须向物价检查部门如实提供价格水平和差利率,否则,按第九条第(一)项认定。
  第十三条 对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或以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不正当行为牟取暴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的,经营者应无条件退货;其余的予以没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标价内容不实蒙骗消费者的,按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四)超过物价部门认定的合理幅度的收入为非法所得,物价检查机关应责令退还消费者,对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经营者实施了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而无暴利所得的,按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市场调节价是指放开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制定,在市场交易中形成。
  合理幅度是指物价部门根据商品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与否、商品单价高低、反映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等综合因素在商品市场价格水平或者在商品一般价格、一般差价率、一般利润率基础上,确定的一定时期内这种商品允许上浮的倍数或百分数。
  同一地区是指同在本市或本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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