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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
 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1994〕102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超过合理利润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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