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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8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以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妇女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应当积极做好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落实各项保障妇女权益的措施。
  第四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妇女和男子权利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保障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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