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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会应当派代表参加当地设立的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为职工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咨询,帮助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基层工会可以设立为职工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工会协同劳动、卫生等部门参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十九条 工会协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参与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严重危及职工人身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单位行政方面或现场负责人提出解决的建议,单位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建议不被采纳,工会可以支持职工拒绝操作或者临时撤离危险现场,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时,工会有权参加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民主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随意加班加点、克扣职工工资和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问题,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提出意见或要求重新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对侵犯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者,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依法代表和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平等协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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