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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7日)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8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维护法律、法规,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六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指导该单位组建工会,有关方面应当给予支持。
  第七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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