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白清才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