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球、弹子机、汽枪打靶、民间武术、电动玩具、马戏、驯兽、杂耍等公共娱乐活动,必须保证安全,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业,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和卫生。
第二十三条 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演奏、演唱、播映反动、淫秽的乐曲、歌曲、音像制品;
(二)不得利用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卖淫嫖娼及以“三陪”进行色情、流氓活动。
(三)不得利用娱乐工具、游艺器具进行诈骗、赌博或变相赌博;
(四)不得容许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
(五)不得容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夜总会等不适宜其进入的场所和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从事有损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
(六)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营业性电子游戏厅;
(七)不得容许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进入娱乐场所。
第五章 图书报刊和美术市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和租赁业务,必须经县级以上新闻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图书报刊总发行业务,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领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进入文化市场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必须是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未经批准的出版物,不得发行。
禁止承印、复制或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 内部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由新华书店、邮政局(所)和出版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发行;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由外文书店和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二十七条 在本省举办国际或全国性图书、报纸、期刊展销、订货和书市活动,必须持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化;两省以上参与的地域性展销、省内举办的跨地区的展销、订货和书市活动,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图书、报纸、期刊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