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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文艺演出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必须经市(地区)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演出许可证。
  团体或个人临时组台(团)从事营业性演出和义演、义卖,必须经演出地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临时演出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中央直属和省外文艺演出团体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持有文化部或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件,并经演出地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省文艺团体出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出省演出证件。
  第十七条 举办国际、全国性文艺演出或参加涉外演出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两省以上参与举办区域性和本省举办跨市(地区)的文艺演出,必须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经营业余文化艺术培训,必须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团体或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品的经营、展销和营业性的时装模特、健美、气功等表演活动,依照本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电影和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电影放映、文化娱乐活动和开办文化娱乐场所,必须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放映单位登记或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安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进入本省文化市场的电影片,必须是国家电影审查机构批准,由电影发行放映部门发行的影片。禁止发行、放映未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批准发行或已经通知停止放映的影片。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音乐茶(餐)座、娱乐厅、游艺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建筑设施、娱乐器具和照明、通风、卫生、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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