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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归口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文艺演出、电影发行放映、公共文化娱乐活动、文化艺术品展出和销售、文化艺术培训以及文化系统的音像制品经营和播映的管理。
  第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文化系统以外的音像制品经营和播映的管理。
  第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管理和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发行(批发)单位的审批工作。
  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地区)、县(市、区),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央驻陕单位,省属单位和在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立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文化经营活动,除本条例规定的和部分指定的单位由国家或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分工审批管理外,其他委托所在市(地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管理。
  省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的指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职责分工指导、检查、监督文化经营活动;
  (三)按职责分工审批、办理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五)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实行稽查制度。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稽查队伍。稽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持国家或省制发的稽查证件。
  第十三条 出版物的鉴定工作,由国家规定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参与管理文化市场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不得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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