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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9月5日经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改革开放的方针,促进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的范围:
  (一)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活动;
  (二)文化艺术品的经营和文化艺术培训;
  (三)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
  (四)音像制品的经营、播映活动;
  (五)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六)文化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是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铁路、民航、邮电、海关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同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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