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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章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第二十四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应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矿山比较集中的市(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或配备专职矿山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任命,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地质探矿单位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和隐患治理措施;检查劳动者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矿山安全新技术成果鉴定;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办理矿山事故的审批结案;
  (三)对集体、私营矿山矿长(经理)进行安全考核,发给资格证书;
  (四)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五)对矿山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安全设施、安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抽查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经理)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矿山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凭其资格证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对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提出治理意见,并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征收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费,同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在其实施治理后,将征收的治理费95%返还原企业,其余留作劳动行政部门矿山安全监督检测技术设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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