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水法》和本办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全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制订全区主要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主管全区河道和水库等水域及其岸线、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工作,归口管理全区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全区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由水利部门投资,具有防洪、灌溉、发电、供水等综合效益的水电站和农村牧区水电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参加调解、处理跨地(市)和重大的水事纠纷,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和本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案件;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职责参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确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勘查、动态、监测、和储量审批管理工作,对全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政水资源部门及其水政监察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水事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章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十二条 湖泊、冰川的开发利用,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