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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商品质量报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5日)废止(原因:与1997年5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广州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不相适应)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商品质量报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4〕6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商品质量报验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商品质量报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质量管理,保障生产者、销售者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质量报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商品报验制度。
  第三条 凡规定应报验的商品,其生产者或供货者应依本办法规定进行报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商品报验范围: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直接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
  (三)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
  第六条 报验商品的目录和报验周期,由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会有关部门商定后,定期分批公布。
  第七条 凡列入报验目录的商品,其生产者或供货者必须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报验手续。
  外地生产者备齐报验资料后,可委托本市销售者代办报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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