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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或者用于其他福利开支,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列入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财政行政部门在保证财政专户储存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有偿调剂使用财政专户储存单位的间歇资金,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十九条 在保证预算外资金专项使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需要调用本级部分预算外资金,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须报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备案;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种专项基金(资金)和社会公益性无偿集资、募捐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调用。

第三章 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的附加收入,集中的事业收入、企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和集中预算外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财政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用于财政综合平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行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收款收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10%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抵减其预算内拨款,并处违法金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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