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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994年8月30日湖南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挥预算外资金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财政行政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
  国有企业留用资金不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五条 各级财政行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四)依法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审计、物价、计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合理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按时编报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八条 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或者财政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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