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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的开采范围、地点、矿种,必须严格遵守采矿许可证的规定。扩大矿界范围,改变采矿地点,变更开采矿种,应当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应当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尚未开采的,发证机关应予注销。
  第十三条 采矿许可证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依法取得的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和以其他形式转让。
  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应凭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贮存使用许可证。
  第十四条 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必须珍惜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保护耕地,严禁乱采滥挖。
  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采矿技术规程和有关矿山安全、劳动保护的规定,加强安全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必须定期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十五条 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关闭故山或者闭坑,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闭矿、闭坑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收购、销售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禁止无照收购、销售矿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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