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性矿产、天然气、石油等特定矿种和罕见矿物保护区;
(二)国家正在进行地质勘查的矿区、国家已批准规划建设的矿区和国家列入保护性开采的矿区;
(三)国有矿山企业划定的开采范围和尾砂坝;
(四)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堤坝和其他重要工程设施两侧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距离内;
(五)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重要风景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和市政工程设施附近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距离内。
第八条 乡镇集体企业可以申请开采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以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以外的零星分散资源和国家指定的其他范围的矿产。
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开采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以外的零星分散资源和其他零星矿产,以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九条 乡镇集体企业申请采矿权必须具有矿产资料和标明开采地点、范围、矿界的图件,以及办矿的技术、安全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个体采矿申请采矿权必须具有明确的开采地点、范围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 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应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按程序向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乡镇集体企业在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矿产,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该国有矿山企业同意,报请该国有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在国家允许的其他地方开采矿产资源,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乡镇集体企业开采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等属于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以经营为目的的季节性采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不同行政区域相连的边缘地带申请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由双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商,合理划分资源;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