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3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议
(1994年9月1日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994年7月14日 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日 河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城市环境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交通、商业、宣传、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河区及郊区、吉利区的部分地区。
郊区、吉利区禁放区域的具体界限,由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第四条 凡在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