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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9日)修正

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7日 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7日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自动配置的劳动就业和人才交流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的择业求职、招用人员以及从事有关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在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第五条 劳动力市场必须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择业、平等竞争、公正服务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六条 市、县(区)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有关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的施行,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协调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指导职业介绍机构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业介绍

  第八条 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介绍事业,为劳动者择业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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