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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三十条 外商从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缴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从开发区获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除依法免缴所得税的以外,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例提供资金、设备或转让先进技术的,经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可以享受更多的减免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出口在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缴出口关税。使用开发区外的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加工出口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以视为在开发区生产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在开发区内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办公用品以及上述设备所需要维修零配件,免缴关税。
  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旅游饮食营业用的餐料,免缴关税。产品转为内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进口为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本建设物资,免缴关税。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管理设备,免缴关税。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专家携带进口自用的生活用品,凭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在合理数量内免缴关税。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进口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以自有财产或以自有外汇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外汇抵押贷款。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余缺。
  第四十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备,应当优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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