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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行确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制度、分配形式、人才培训,聘用和辞退职工。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为职工提供文明、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经批准可以设立外贸企业。鼓励开发区外的外贸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按规定在开发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户。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各项商业保险,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算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办理有关歇业手续和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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