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0日)废止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无锡市自行车、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无锡市自行车、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的犯罪活动,加强车辆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行车包括普通自行车和助力车,所称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四条 无锡市公安局是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实施对自行车、摩托车的登记、验车和发证管理:
(一)申领自行车证照,须持购车发票、本人居民身份证(外来暂住人员还需持暂住证和用工单位证明)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办证点办理登记、验车手续,领取自行车证照和号牌。
(二)申领摩托车证照,须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外来暂住人员还需持暂住证和用工单位证明)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验车手续,按有关规定领取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