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2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3月31日 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4年9月3日江苏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发展城乡集贸市场,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等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以及民间庙会、集场等。
第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本市集贸市场从事商品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镇(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集贸市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监督和管理。
物价、税务、公安、卫生、环卫、检疫、标准、计量、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互配合,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管理机构或者配置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