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开发区鼓励、支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规划的外商投资企业。
  开发区鼓励、支持发展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第三产业。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并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开发区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法律规定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定期抄报开发区管委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的检查和监督。
  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档案资料、报表等,应当定期整理存档,妥为保管。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可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向社会招聘员工。工发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并按合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建立职业技术培训基地,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经培训合格的各类人才,可优先聘用。
  第二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满足开发区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到开发区工作,待遇从优,来去自由。经批准,可引进外国专家。
  第二十九条 各类专业人才在受聘期间成绩显著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各类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优先迁入开发区。
  第三十条 对在开发区工作和生活的外来人员试行居住证制度,比照区内常住户口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