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法查处或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案件。
第七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保护局做好保护区的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实验区的范围由保护局划分,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核心区、实验区及保护区周边,应设立界线标志。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核心区,系指丹顶鹤等珍稀鸟类集中栖息繁殖和稀有植物的生长区域。核心区只准保护局工作人员进入并只准进行观测研究、资源调查、巡护等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的其他人员,必须经保护局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区,系指核心区外保护区周围边界线以内的区域,是鸟类栖息繁殖、觅食、停歇、隐蔽等辅助区域。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贵稀有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区内的居民、单位,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应保护鸟类和稀有植物的生长繁殖环境。
第十二条 保护局应有计划地采取封山育林、封沙育草、封沼育苇、设置围栏等措施增加植被,为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猎捕、毒害、伤害野生动物、掏鸟窝及拣鸟蛋、破坏动物巢穴;
(二)采挖野生植物(实验区除外);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捕捞水生生物(实验区除外);
(五)防火期野外用火;
(六)擅自开荒种地;
(七)兴建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
(八)破坏界线标志和各种设施;
(九)开矿、爆破、进行军事演习;
(十)在核心区建立窝铺点和生产点;
(十一)未经保护局同意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野生动物驯养和设置野生动植物公园。
第十四条 在实验区采收芦苇须在保护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