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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建设住宅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征地后,按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定,出让给建设住宅户使用;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其住房的占地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居民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处宅基地的占地标准为:
  (一)大滩镇、鱼儿山镇、万胜永乡、四岔口乡、草原乡和外沟门乡控制在七分以内。
  (二)其他乡(镇)控制在四分以内。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或者女到男方落户,无房居住确需另立门户的;
  (二)农村村民户人口超过本村村民户均人口平均数一倍,确属缺少宅基地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等正当理由需要搬迁的;
  (四)回乡落户离休、退休、退职和退伍的干部、职工、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无房居住的。
  第四十条 农村村民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
  (一)年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男到女方或者女到男方落户,一方已立门户并有房居住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四)出卖、出租房屋或者宅基地的;
  (五)计划外生育未处理的;
  (六)违反村庄和乡(镇)建设规划,侵占、超占和抢占土地未作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因自然条件恶化或者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困难需要搬迁的,由本人申请,按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报批。新批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一律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住宅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勘验定位,发放《用地许可证》。
  住房竣工后,建设住房户应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人民政府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宅基地经批准后超过两年未建设住宅的,批准手续自行作废,再建设住宅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非法占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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