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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土地资源,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持生态平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土地资源、滥用土地的行为,予以检举、控告。
  第三条 国有土的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
  第四条 为发展本地经济,引进资金和技术,需要使用、开发土地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县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并设置土地管理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复垦、开发、利用和保护计划。
  (三)负责土地的调查、统计、评价和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土地管理档案。
  (四)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会审工作。
  (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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