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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失效]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口管理,具体负责。
  (一)单位招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季节工及聘请的技术人员等由招聘单位主管。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私营企业经营者,由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三)无业和从事家庭劳务人员,由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主管。
  (四)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主管。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各主管单位,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和有关帐卡,负责孕情检查、节育措施落实和政策兑现等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向每位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与流动人口的管理单位和流动人口分别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四十四条 凡在我市城乡活动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的计划生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暂住户口、营业执照、出租住房、租赁经营或招用临时工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必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给的《生育证》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生育,无证的一律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四十六条 外出的流动人口要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管理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每季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汇报一次节育措施情况并寄回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否则,常住户口所在地派人前往的一切费用,均由外出户负担。
  第四十七条 流动人口要按常住户口所在地规定落实好节育措施,凡造成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同时对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单位招用和聘请的流动人口一律辞退;注销暂住户口,令其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
  对出现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及有关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孕检费由现居住地从征收的计划生育管理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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