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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发布日期:1997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7年6月2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日
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系指点燃引火线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能够产生声、光、色、烟等的各类鞭炮、焰火。
  第四条 烟花爆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限制燃放的原则。禁止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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