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松散层。即由承认集团章程、与集团公司具有互惠性、协作关系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按照集团章程、合同、协议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独立经营,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组建形式和办法

  第十一条 创办、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
  (一)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组建产加销、种加销、养加销的生产经营型企业集团;
  (二)以乡镇企业优势产业、名牌产品或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技工贸、贸工农、农工商一体化的企业集团;
  (三)以经济技术联合或城乡协作为纽带,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
  (四)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形成区域性企业集团等。
  第十二条 不具备组建企业集团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以乡(镇)、村(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实体公司或总公司,增强整体实力,提高规模效益。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批准为企业集团。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集团成员之间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联结关系。集团公司与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的联结方式主要是资金、产品和技术,与松散层企业的联结方式主要是合同、协议等。

第四章 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集团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
  (一)冠用省名的乡镇企业集团,由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市的体改委和乡镇企业局组织论证审核,省体改委会同省乡镇企业局审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名称。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二)冠用省以下区域名称的乡镇企业集团,由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体改委和乡镇企业局组织论证审核,地、市体改委会同乡镇企业局审批,由核心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报告,制定集团章程,确定发展目标、经济责任、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提出组织领导机构方案等。
  第十六条 申请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必须由集团核心企业商得各成员单位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加入集团协议以及核心企业的验资证明等文件,经批准后,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登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