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 黑政办发<1994>23号)
现将《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企业集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经济联合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对推动乡镇企业深化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发挥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发展规划,搞好基础培训,并在年底前有重点地抓好一、两个乡镇企业集团的试点。乡镇企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大胆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以推动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推动乡镇企业深化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发展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乡镇企业集团,是指以实力强大的乡镇企业或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控股公司为核心,以资产和生产经营联结为纽带,由若干个企业、事业法人在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多层次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
第三条 乡镇企业集团可先在本地区范围内组建。有条件的,应积极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企业集团。重点扶持乡镇企业向大规模、高科技、外向型方向发展。
第四条 乡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各成员单位各自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核心企业新设立公司,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