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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 黑政办发<1994>23号)


  现将《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企业集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经济联合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对推动乡镇企业深化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发挥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发展规划,搞好基础培训,并在年底前有重点地抓好一、两个乡镇企业集团的试点。乡镇企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大胆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以推动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推动乡镇企业深化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发展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乡镇企业集团,是指以实力强大的乡镇企业或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控股公司为核心,以资产和生产经营联结为纽带,由若干个企业、事业法人在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多层次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
  第三条 乡镇企业集团可先在本地区范围内组建。有条件的,应积极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企业集团。重点扶持乡镇企业向大规模、高科技、外向型方向发展。
  第四条 乡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各成员单位各自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核心企业新设立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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