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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8月1日 黑政办发<1994>21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黄金开采、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金饰品网点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针对存在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尽快将检查清理情况报省人民银行。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黄金资源的管理,严禁非法出卖资源。凡属正在勘探的黄金资源,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从事采选冶炼活动。未经省地矿局、黄金局同意,黄金勘探和生产单位不得向外提供黄金地质资料。对已提交,但尚未经省黄金局和地质矿产局批准开采的,要责令其收回地质资料,并停止开采。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单位对矿产资源严加保护。对擅自开采的,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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