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的罢免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罢免案,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也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经代表大会同意,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决定,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还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经代表大会同意,直接授权常务委员会调查、审议决定,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二)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的罢免案。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条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原选区选举的代表的罢免案,其中选民联名提出的罢免案,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交付原选区选民讨论和表决。
罢免工作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
第六条 罢免案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
(一)被罢免代表的姓名,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
(二)罢免理由;
(三)提出罢免案的单位名称或提案人。
第七条 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收到罢免案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审议罢免案时,提案人应到会回答问题,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表决之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罢免案,审议即行终止。
第八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九条 罢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