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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八条 下列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相统一的房地产应当办理登记:
  (一)新建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时,房地产权利人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换领房地产权证,并注销土地使用证;
  开发新建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办理权属登记,必须交回土地使用证并予以注销;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买方凭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三)拆迁补偿的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权利人持原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拆迁补偿协议书,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四)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地产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析产、分割、合并或者房地产现状变更的,由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转移、转让或者变更登记,换发新的房地产权证;
  (五)房地产设定抵押权、典权的,由有关当事人办理他项权登记。
  第九条 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    
  (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
  (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权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申请期限为一年。
  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的五日后,顺延登记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一)对申请确认权属登记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二)对申请房地产转移、转让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三)对申请房地产他项权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登记。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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