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7日)修改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7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7月15日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认房地产权属,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权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
  第四条 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房地产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  
  (三)土地权属性质及土地情况;
  (四)他项权摘要;
  (五)房屋共有、土地共用情况;
  (六)纳税情况;
  (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权证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房地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房地产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