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
  (三)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服务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机构名称、住所、宗旨、经济性质;
  (二)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或职权范围;
  (五)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六)有关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办理房地产评估,委托人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签订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职业、住址或者法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承办评估专业人员姓名;
  (三)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坐落、建筑结构、用途、使用情况;
  (四)评估目的、项目、要求和完成日期;  
  (五)评估费用;
  (六)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委托合同签订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办理。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考核,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才可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依法组织专业协会。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实行房地综合计价的原则,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第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必须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坐落、建筑结构、用途、装修、环境、质量、使用等情况;
  (二)评估依据和方法;
  (三)评估结果;
  (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实地勘测数据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