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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26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第三条 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 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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