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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26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当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协调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机构应从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条 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鉴定为残疾人的人员,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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