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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条例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暂住人员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二)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留宿他人时,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离开前办理注销;
  (三)安全使用出租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检举、制止。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对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二)负责对出租屋进行治安安全检查,核发《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及时做好对暂住人员和留宿人员的查核、登记和核发《暂住证》工作;
  (四)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条 公安人员到出租屋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 公民有权维护出租屋的治安秩序,检举、制止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有权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民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招用外来工较多的乡镇、管理区,应当有计划地兴建供外来职工居住的生活区,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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