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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或上市交易),或用国有资产投资参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企业法人股)组建股份制企业的,均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评估的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予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五、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资产必须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用国有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经营,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对中方投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价值,作为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财务经济评价的依据。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的中方投资者,应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通知书,作为向有关部门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各级计划、经贸、外经贸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申办单位,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正式成立后,中方投资者应将合资、合作企业的验资报告,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已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投资占50%以上,如产权变动或产权转让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六、外商在我省用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的,实物入境后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已经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用现金增资或扩股时,要先对合资企业的原实物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再确定新投入的现金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用实物资产到境外投资时,在资产出境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七、出售城镇国有住房,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出售国有住房前,占有单位须按规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立项,并由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予以确认。未经评估,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低价出售国有住房。
  八、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应评估而未评估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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