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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58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以来,我省国有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1991年至1993年,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完成资产评估确认516项,评估前帐面净值80.07亿元,评估后价值为98.11亿元,平均升值率22.62%,为国家增加了近19亿元的国有资产权益,减少了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的流失,保护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最近以来,一些部门违反国务院规定,自行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设置评估机构,擅自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给我省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一些单位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资产评估工作,审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及核发资格证书,负责省属企业和地(市)、县(市、区)属企业资产在8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确认;地(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对评估项目进行立项和确认。
  二、资产评估机构(含从事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地产和其他专业性、行业性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的机构)在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未取得评估资格的,不得开展评估业务;擅自开展评估业务的,其提交的评估结果一律无效,已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其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凭借职权搞行业、地区垄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折股的价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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