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税务局非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配备和来源
各级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来源:
1、从现有税务人员中,按分税制所划分的工作业务范围,在合理分工、适当调整、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按1993年底在册人数划拨30%左右,基层征收单位人员划拨比例可适当放宽到50%。
2、缺编人员,从大、中专毕业学生中逐步分配充实,或从党政机关分流的人员中选择调配。
3、临时助征人员,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互相协商,按一定比例划分。
六、财产和经费
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组建后,办公用房能与国税局分开的要尽量分开,有困难的可暂时和国税局在一起办公。地方税务部门办公用房由各级地方政府抓紧解决。各级税务机关划归地方税务局的人员使用的办公用具,随人带走。干部职工住房,人员划转后现在谁住仍由谁住。现在正建的住房,可按照1993年底在册人数分配,共同出资,分别负担。其他财产,在统筹兼顾、互谅互让的原则下,互相协商划拨。县以下基层税务所的财产,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各占50%的比例划拨。
各级税务部门所需经费,保持现有渠道不变,待机构理顺后,按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七、实施步骤
组建地方税务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进行。
鉴于具体核定人员编制和审批机构工作尚需一段时间,组建地方税务局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按本通知制定的原则分步实施。
各地(市)组建地方税务机构的方案经省税务机构筹备组同意后,抓紧实施,整个工作争取于1994年7月完成。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关系。省和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级地方税务局是平行关系。工作上要相互尊重,相互协调,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向上级报送税收计划、统计报表的同时,同级之间也要及时互相抄送。全省工商各税的计划、统计报表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同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
(二)在完成组建地(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之前,要明确划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任务;按照税务征收管理范围划清分别管辖的户头。在工作中发生矛盾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协调处理;处理有困难的,可联合报请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