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
(陕政发[1994]31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精神,并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组建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指导思想
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的组建,应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本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的精神,从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增加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的建设出发,达到结构合理、职责明确、人员精干、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主要职责
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税收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地方税(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的征收和管理。主要负责征收下列各税:
1、营业税(不含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不含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2、印花税;
13、筵席税;
14、地方税的滞补罚没收入;
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6、遗产和赠予税;
17、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价格调控基金等。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处理在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监督检查纳税人和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税收政策法令情况。
(三)管理地方税务票证,负责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