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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版权和图书报刊管理规定的,由版权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录音、录像制作发行管理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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