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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九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有保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安全、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第二十条 主办或承办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或大型体育表演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举办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活动需要开展广告业务的,应由组织委员会作出详尽预算,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各项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组织营利性体育表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演出质量。
  从事营利性体育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类营业性演出场所和体育场(馆),不得接纳未按规定取得举办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利性体育竞赛和表演。
  第二十四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以及特区内有附设体育经营项目的旅游度假景点,不得雇用或聘用未经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照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项目的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有益人们身心健康的优秀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体育经营项目,政府予以鼓励、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和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为特区体育市场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注册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营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或者擅自改变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的,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责令停止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利用举办体育项目开展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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