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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第六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管理体育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统一规划营利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四)按权限审批本规定第二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各类体育经营活动;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照。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活动和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市场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和监管,根据有关规定监管体育竞赛和表演的经纪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税务、文化、城市管理、旅游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体育市场。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兴办体育经营项目或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四)经营内容有益健康;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兴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除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必须申请立项审批的项目,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根据特区发展规划立项审批外,其余经营项目,由经营者依法直接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后即可开业。
  负责前款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立项审批的部门在审查立项时,应就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特区体育项目布局及发展的统一规划征求市体育发展中心的意见。
  体育市场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事项报市体育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条 临时性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四)项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体育发展中心申请批准;国家规定需报市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临时性,是指一次性的,或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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